我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取得实效
生态环境执法
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自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我省结合实践,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高层次谋划
建立健全执法体制
陕西省将《指导意见》的落实与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省生态环境厅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多方面听取意见建议,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把《指导意见》要求的多项工作措施纳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的指导文件中。经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文件。
《实施意见》旨在通过施行一系列措施,形成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在工作创新上,《实施意见》着力于优化执法方式,统筹解决执法力量薄弱与任务繁重之间的突出矛盾。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和正面清单制度,切实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精准投放执法资源,在减少对企业干扰的同时提高对违法问题的发现率;通过区域交叉检查和专案查办制度,集中调取精干执法资源,确保重点任务和重点案件的高效办理。在规范执法上,《实施意见》着力于严格约束执法行为,通过完善日常执法检查、交叉检查等工作方式,推动依法客观履行执法程序。通过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倒逼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实施意见》不仅为当前亟需开展的执法工作确立了时间表,还将30余项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融入到提升执法效能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为全省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指明了工作的总方向和路径。
全方位推动
构建完善制度机制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陕西省通过出台和构建一系列管制度、管长远的文件和机制,进一步明确执法职责,统筹执法资源,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一、明确执法事项和职责范围,厘清执法层级
为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陕西省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出台《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对全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范围。按照第一责任层级划分,执法事项分为“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设区的市““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省级”“省级、设区的市”和“设区的市”5大类,其中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的事项共142项,占比77.59%,符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同时,省级将固体、辐射执法事项统一归口到执法部门。
二、健全执法监测联合工作机制,开展联合练兵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执法监测联合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执法监测联合工作程序,对执法监测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的具体流程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细化执法和监测人员在联合行动中的职责分工。此外,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测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监测人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首次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测联合练兵,采取网络答题、联合培训及现场比武等方式,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左右手”同步发力、同步提升。2021年 6月,省生态环境厅启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测联合网络答题及知识竞赛活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和持有监测人员上岗证的监测人员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网络答题,学习内容涵盖政治理论、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监测执法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等,网络答题活动设立集体和个人奖项。陕西省首期生态环境保护监测执法联合培训班于7 月5 日至8 日在西安举办,各市(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技术骨干 150余人参加了此次联合培训。
三、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围绕优化执法方式,《实施意见》要求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推进完善法规和标准,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处罚。非现场执法方式的应用,实现了提高执法效能与推动企业良性发展的双赢,一是通过采取科技创新手段,应用新装备和新技术,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部门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负担,做到“无事不扰”,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保障。同时,为规范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监督管理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全过程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 年3月 2日施行。《办法》适用于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发布的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大气环境、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履行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主体责任。《办法》对排污单位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口及监测因子的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执法的条件,规定了参与超标排放判定的自动监测数据类型,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情形进行规定,解决日常管理执法中常见的数据冲突问题。
环境执法
四、建立案例解析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为着力解决执法人员办案经验不足、业务不精等问题,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规范化水平,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报送的通知》,要求各地畅通典型案例的收集渠道,对发现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分类汇总,深度挖掘案例的典型性、前瞻性,提炼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便于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学习交流。2021年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已公开典型案例29 个。同时,在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执法联合业务培训期间,重点安排典型执法案例解析课程。一是解析难题,统一标准。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围绕 40余种日常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从执法主体、执法权限、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浅出的解析,靶向指导,为执法人员解疑释惑,统一执法标准。二是以案释法,深究细挖。结合典型案例深度解析,以案说法,分析案例要点,总结案例经验和查处难点,提炼案例启示,为提高执法人员综合办案能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取得实效
2021年以来,陕西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进《指导意见》落实,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统筹安排执法行动。
通过各项措施的有力推进,全省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和执法监管效能得到进一步提升,在生态环境部组织的2021 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第一、第二轮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1年1-8月份,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2447起,处罚金额2.33亿元,处罚案件数和处罚金额同比分别上升21.4%和61.9%,解决了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有力促进了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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